可以取消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熟。
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
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
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
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已2年以上,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这些情形均基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