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属于第一编总则的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关于欺诈的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中。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当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则规定了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受欺诈方不受欺诈行为的影响,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欺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属于第一编总则的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关于欺诈的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中。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当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则规定了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受欺诈方不受欺诈行为的影响,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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