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抵扣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直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时,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需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等资料。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道路、桥、闸通行费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特定情形
购进货物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范围内的货物,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全额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购买的土地、房产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购入固定资产(东北地区除外)、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
综上所述,增值税的抵扣主要依据相关发票和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特定的抵扣规则。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并确保符合抵扣条件,以充分利用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降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