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规定出自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及相关假期。具体规定如下:
正常生育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
难产的情况下,产假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流产
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育: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延长生育假: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使其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生育率和社会福利。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都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