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
公安机关:
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和车辆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包括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室内装修、高音喇叭等扰民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城市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以及临街商业门点使用音响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
负责工业噪声、建筑工地施工噪声以及经营单位室内音响噪声的监管。
规划、建设、市政、市容、交通运输、文化、房屋、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因此,噪音污染的投诉和处理应根据噪音来源和性质,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例如,居民对周边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会根据噪音的种类将投诉件转交给各个相关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会依据自己的工作职责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