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制度减免: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实行的减税、免税措施。例如,对外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政策,以及对年纳税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企业减按较低税率征收所得税。
临时减免税: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针对特定时期或特定事件确定的减税、免税措施。例如,在特定时期对特定捐赠行为或特定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
其他减免:
地方政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实行的减税、免税措施。这可能包括对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或对贫困地区及确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的减免税。
税基式减免:
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形式包括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
税率式减免:
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税收减免,适用于对特定行业或产品的减免。
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
报批类减免税:
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
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减免税的具体形式和条件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纳税人应根据当地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了解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