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退休年龄根据不同的职务和军龄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军官满55周岁,女文职干部满50周岁。
对于高级军官和特殊岗位人员,根据身体状况和个人工作年限,退休年龄可能会有所调整。例如,担任师级以上职务的军官可以适当延迟到63周岁退休。
特殊规定
军人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也作退休安置。
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人,可以提前退休。具体年龄和条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休令》及相关规定。
离休待遇
具备特定条件的军官,如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军队的,或者建国后入伍且建国前在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离休年龄为:师职以下军官年满55周岁,军职军官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军官年满65周岁。
这些规定确保了不同职务和军龄的军人能够得到合理的退休安排,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如果有特殊情况或需要进一步调整退休年龄,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