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常识>

哪些属于安置人员

时间:2025-01-13 07:58:34

安置人员通常是指因集体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在获得征收补偿的基础上,可以享受房屋安置等政策的农村村民或社区居民。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被征地农民或居民,这些人在房屋或土地被征收后,可以被确定为被安置人口,并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这些人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被拆迁房屋为合法建筑的人员,即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的人员。

除被拆迁房屋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和住房,及未曾实施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二次拆迁的除外)人员。

原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征地“农转非”或取得蓝印户口后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经营土地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士官、在外结婚定居人口)、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强制戒毒以及服刑人员

被征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没有承包经营土地、也未享受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户口已迁入的(因特殊原因,户口未能及时迁入,但符合户籍迁移政策的,经征收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待户口迁入后享受安置待遇)

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20世纪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对于在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但未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人员,如果其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同样可以被视为应安置人口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包括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退伍、转业军人及随调家属、返城知青、父母身边无子女等。

农村征地补偿安置人员,包括在校大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外嫁女(上门女婿)、离婚或丧偶的妇女、超生子女、独生子女、服刑人员等。

这些规定和条件旨在确保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人员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安置人员的认定还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