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是指具有开具处方药品的权力,通常是指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这些处方药品包括非处方药(OTC)以外的药物,如麻醉药、精神类药物和心血管类药物等。根据相关法规,处方必须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并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和核对,作为发药的凭证。处方药的销售、调剂和使用必须凭医师的处方进行。
1. 处方权是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的一种医疗权力,不包括在非执业地点。
2. 处方药必须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3. 执业助理医师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也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获得处方权。
4. 医师在获得处方权之前,通常需要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5. 处方权的行使不仅限于开具药物处方,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检查操作、收住病人以及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医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