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 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接受转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
转委托的形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转委托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不能是代理人自身利益的需要。
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进行转委托前,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并且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紧急情况下的例外: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可以不经被代理人同意。
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这种代理方式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同时明确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