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指公民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有权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同时也有权被提名为候选人,并有可能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
言论自由:
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包括发表言论、出版作品、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对于合法宗教活动予以保护。
监督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公民有权依法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包括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平等权利: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获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这些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和标志,保障了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这些基本政治权利,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