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也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是指 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这类合同常见于具有社会公共性、公益性的特殊行业,如交通运输、保险等。格式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
内容定式化:
合同条款由一方预先设定,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无法进行协商修改。
预定化:
合同条款是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以提高交易效率。
附和性: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拟定,相对人没有谈判或修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处于附和地位。
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的多个领域被广泛应用,如金融、通讯、保险、交通、邮政等,主要目的是简化缔约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然而,格式合同的使用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另一方。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以确保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保护相对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