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1.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以上规定,选项中:
A项中,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符合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应当开庭审理;
B项中,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
C项中,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并不符合必须开庭审理的条件;
D项中,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符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此,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是A和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