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住证需要以下手续和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以及 住所证明。具体材料包括:
租房合同或购房合同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件照若干张(具体数量根据当地要求)
根据不同的居住情况,还需要提供以下额外材料: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名册
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并提交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
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
办理时限
暂住登记当场办结。
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意事项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外地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并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获取详细的办理流程和可能需要的额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