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包括:
依法审理案件
审判法律规定由县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理本院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的各类再审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执行法律文书
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并应当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司法服务和监督
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的各类申诉案件。
法制宣传和教育
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管理和协调
管理、协调本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负责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主管本院的监察工作。
管理本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其他职责
承办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交办以及其它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对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综上所述,县法院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审判活动维护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负责司法服务和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管理和协调等多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