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也是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同样免征增值税。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这类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这些物资和设备也是免税的。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这类物品免征增值税。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
这些进口物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税。
出口商品中的特定货物:
如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古籍书画等艺术品以及一些重要的科研成果和技术产品,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境外捐赠物资:
在某些情况下,境外捐赠的物资可能享受免税待遇。
这些免税政策旨在促进特定行业或社会群体的发展,减轻其税收负担。建议在使用或销售这些产品时,仔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