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扣押、查封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财产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限制出境
对于拖欠税款较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限制其出境,以确保其能够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确保税款的征收。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