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般是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即一审中的被告或其他相关方。
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上诉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明确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通常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上诉权消灭,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期限因不同的法律程序而异,例如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即递交上诉状,口头提起上诉的方式无效。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等。
上诉状提交方式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上诉利益
上诉人提起上诉时应当具有上诉利益,即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并可能因该错误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上诉成立的条件包括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及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这些条件共同确保了上诉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