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是最常见的退回侦查原因。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是起诉成功的关键。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起诉标准,就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其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侦查,补充新的证据。
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如果律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就可能将案件退回侦察机关,要求其说明证据的合法来源和收集过程,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忙不过来退侦:
有时候,检察官手头案子太多,忙不过来,也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让他们再查查看,以便争取更多的办案时间。
遗漏罪行或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如果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要犯罪事实未被查清,或者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也需要补充侦查。
有违法情况:
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需要补充侦查以核实证据。
其他:
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并且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案件审理退回侦查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要补充侦查的合法性说明、检察官忙不过来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情况。退回侦查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重新整理案情、寻找有利证据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