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往来款项,如果涉及经营业务并收取款项,则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然而,如果往来款项不属于经营性的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具体到“往来款”这一概念,如果是指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那么可以使用往来票据,这是由财政部门主管,用于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内部往来等业务时向付款人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总结如下:
如果往来款项属于经营性业务,应开具发票。
如果往来款项不属于经营性业务,可以使用自制划拨单据或证明单据。
事业单位在发生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时,可以使用往来票据。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票据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