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罚款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罚款的具体去向包括:
财政收入:
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支持国家公共事业。
支付执法人员工资和福利:
保障交警等执法部门员工的收入和生活。
交通执法设备维护更新:
用于更新和维护交通执法所需的设备。
交通法规宣传和教育:
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为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提供医疗费用垫付等社会救助。
罚款不是直接归交警个人所有,而是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用于上述公共支出,确保罚款资金的透明、合法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