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 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确切犯罪证据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投案,并愿意接受监管。
2. 如实供述:在自动投案时,犯罪分子需原原本本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得有所隐瞒或说谎。
此外,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构成自首。
需要注意的是,自首的认定还需考虑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投案的方式、时间、背景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自首的认定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