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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交

时间:2025-01-11 09:00:34

案件移交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移送

管辖权问题: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平行部门之间的移送:移送是指系统内部,如法院系统内部,平行部门之间的案件移交。

人民法院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

涉嫌刑事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应及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材料移送: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同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认为需要补充核实,可以退还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确保了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及时性,防止了管辖权的冲突和案件处理的延误。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案件能够顺利移交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