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如果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总结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