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串标案件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关键证据类型:
物证和书证
招标者私下开启投标者的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
通信记录
通话记录、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
电子数据
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电子文档的属性信息、内容一致性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处罚决定书。
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关于串标行为的证言。
鉴定意见
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投标文件相似性等方面的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对投标文件进行现场勘验的记录。
其他证据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证据。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证据。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应确保合法合规,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需要得到保证,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效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