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非案件满足特定条件,如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或海关处理的案件等,这些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本辖区重大、负责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特殊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涉及到复议的案件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请以实际案件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