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用地的批准权限如下: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
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包括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
其他土地征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房屋拆迁:
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总结:
拆迁用地若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类型的拆迁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先了解土地性质及用途,然后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